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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会情、王继龙诉苟陇弟共有物分割纠纷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会情,王继龙,苟陇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1055号原告:贾会情,女,生于1954年6月8日。原告:王继龙,男,生于1979年10月27日。被告:苟陇弟,女,生于1982年11月2日。原告贾会情、王继龙与被告苟陇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贾会情、王继龙起诉称,两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曾为第二原告之妻。2015年农历4月23日,第一原告的丈夫过三周年之日,礼桌上共收到礼金5000元整。为了缓和第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经原告亲友们的提议,两原告本人同意,在过事当日就将这5000元的礼金交给被告掌管。谁料此事一过,被告曾3次将第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其中前两次均已被告败诉而终,第三次被告胜诉,但就这5000元未作处理。离婚案结束后,原告方于2016年12月22日以索要这5000元礼金为由与被告在被告的娘家产生了争执,引发了两起健康权纠纷,现均审理终结,处于执行阶段。关于这5000元因案由不同未能合并审理,故诉讼要求分割原家庭共同财产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在该辖区无法查找,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会情、王继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贾会情、王继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