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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7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登才与被告胡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才,胡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7681号原告:吴登才,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装饰装修自由职业人员,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秉军,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生,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吴登才与被告胡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登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登才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61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2年3月开始,被告将所承接的工程装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先后拖欠原告工程款累计人民币158303元,同时,被告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6年4月,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尚欠原告333000元的明细,并约定还款计划。2017年7月20日,经双方结算,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1、《欠吴登才工程款明细》中之未付款项、借款一律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扣除已还款项,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333000元;2、被告于2017年3月所收的工程款尾款28000元,亦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3、上述借款合计为人民币361000元。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若所请。被告胡秉军应诉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吴登才工程款明细》、《借款协议》、银行汇款凭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胡秉军向原告吴登才出具《欠吴登才工程款明细》,内容为:1、未付款:镇江财富中心100000元,六合横梁58303元;2、借款:公司借款150000元;胡总借款50000元,2016年4月1日,胡总还款15000元,扣六合八百费用10000元,总计:333000元。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原告吴登才(甲方),被告胡秉军(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1份,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就乙方所出具的《欠吴登才工程款明细》中所在工程款事宜达成协议:1、该《欠吴登才工程款明细》中未付款10000元、58303元与借款15000元、50000元一律转化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扣除已还款项,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333000元;2、乙方于2017年3月所收的工程款尾款28000元,亦此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3、上述借款合计为人民币36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361000元借款未还,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7月21曰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借款发生后,被告未还款,引起本案诉讼,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分别应对其举证、质证、答辩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登才借款361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7月21曰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78元,由被告胡秉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飞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兰清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