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关华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华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89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告人关华福,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捕前住电白区水东镇咸水田三楼工商局宿舍,2017年5月13日被羁押,因吸毒行为当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于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28日止。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公刑诉[2017]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华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兵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华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华福于2017年4月至案发期间,在位于电白区水东镇咸水田三楼工商局宿舍其家中多次容留吸���人员吴某、刘某、“明某”、“华仔”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5月13日,关华福在家中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刘某、“明某”、“华仔”吸毒时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关某田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关华福和吸毒人员庆泉、刘某当场被抓获,“明某”、“华仔”则逃离现场。民警现场缴获冰毒1包(含包装0.7克)、打火机1个、吸毒锡纸1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华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华福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某田派出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辨认笔录、签认照片、扣押清单、证人刘某、吴某证言、被告人关华福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华福利用住宿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关华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关华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关华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华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付完毕。)二、对缴获的毒品冰毒1包(含包装0.7克)、打火机1个、吸毒锡纸1卷(均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权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