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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艺卓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王旭、何陆、黄小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艺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王旭,何陆,黄小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2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艺卓,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法定代表人:刘守平,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王旭,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8日。原审被告:何陆,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4日。原审被告:黄小轩(曾用名黄炯),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6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艺卓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原审被告王旭、原审被告何陆、原审被告黄小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艺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琳堤审 判 员 李华峰审 判 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小艺书 记 员 李林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