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先予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湘070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锋,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先予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销先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03执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