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莲招与方寿文、蔡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招,方寿文,蔡素华,方德贤,梁加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2138号原告:陈莲招,女,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方寿文,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蔡素华,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寿文、蔡素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方寿文、蔡素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毅,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方德贤,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梁加寿,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陈莲招与被告方寿文、蔡素华、方德贤、梁加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陈莲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莲招以财产受损价值暂无法评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莲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莲招负担。审 判 长 严春森审 判 员 黄秋龙人民陪审员 林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汤明智书 记 员 陈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