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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华林与兴山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林,兴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行初63号原告李华林,男,汉族,1947年12月28日出生,退休员工,住湖北省兴山县。被告兴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宏伟,该县县长。出庭负责人杨四龙,该县副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峰,兴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华林诉被告兴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安置补偿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华林以协议已达成,再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华林自愿申���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林负担。审 判 长  闵珍斌审 判 员  甘 杨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