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尚xx与闫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xx,闫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708号原告:尚xx,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闫xx,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尚xx诉被告闫xx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立案。现原告尚xx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