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姚爱雨与潘智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雨,潘智朋,薛永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271号原告:姚爱雨,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委统战部处长,住济南市。被告:潘智朋,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薛永君,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姚爱雨与被告潘智朋、薛永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爱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姚爱雨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宁兆敏人民陪审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