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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好荣与马正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好荣,马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王好荣,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正龙,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好荣与被执行人马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正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泰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