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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人常喜林与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喜林,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常喜林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常喜林等75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彭卫东审 判 员  农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