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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与王芬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王芬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民初4112号原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赫四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前进,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芬娟,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郭景书,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与被告王芬娟劳动争议一案,(与(2017)冀0108民初3720号原告王芬娟与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前进、王芬娟及委托代理人郭景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无需向王芬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59.7元;2、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无需向王芬娟支付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2583.8元;3、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无需向王芬娟支付工资差额3011.7元;4、判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无需为王芬娟补缴保险费、无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事实和理由:1、石家庄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6年9月份依法解除这一重要事实没有认定。2016年9月份,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0月份,王芬娟已与河北报业传媒集团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王芬娟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理无据。另,王芬娟原仲裁请求中涉及2016年10月之后的部分自然与本公司无关。另外,王芬娟的社保关系也已经于2016年10月份转移至河北报业传媒集团发行物流有限公司,而原仲裁委裁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为社保关系已经在另一公司王芬娟转移社保关系手续,简直是错误之极,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也无法办理。2、王芬娟在2016年9月3日之前,其工作性质为非全日制用工,原仲裁委员会对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芬娟入职以来,一直担任投递员从事报纸投递工作。且投递员应于每日上午完成当日投递任务,众多一线投递长期、大量的实践证实,投递员一般每小时投递报纸一百一二十份以上,新的便于投递的小区可达每小时一百四五十份,多数投递员每天投递任务在三百至四百份不等。而王芬娟2015年至2016年期间投递份数为176-376份。因此,王芬娟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此,王芬娟为非全日制用工,其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王芬娟的小时工资数额均高于石家庄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王芬娟要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3、关于王芬娟要求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综上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王芬娟辩称,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于2016年9月2日通知所有人员于2016年9月3日下午两点到站开会。9月3日下午,所有人员补签了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负责人要求所有人员均签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理由是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要将所有人员的社保转移至河北都市传媒有限公司的户头。这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原被告之间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情形。故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芬娟入职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工作岗位是投递员,从事报纸投递工作。王芬娟入职时向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缴纳押金500元。王芬娟工资按照王芬娟投递报纸的数量计算,每投递一份报纸0.17元,另外每月有车补35元。工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20元。2016年9月3日,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通知王芬娟并要求王芬娟填写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之后将王芬娟等人整体工作由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转至河北报业传媒集团发行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王芬娟向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提出辞职,后双方发生纠纷,王芬娟申请仲裁,要求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补缴1998年6月至2007年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119.24元;支付2016年年休假工资2930.2元;支付2016年加班工资20315.7元;支付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011.79元;返还押金500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6日做出石劳人裁字(2017)第166号裁决书,裁决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支付王芬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59.7元;支付王芬娟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2583.8元;返还押金500元;支付工资差额3011.7元;为王芬娟补缴1998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王芬娟其他请求。之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裁决内容,起诉至法院。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主张王芬娟入职时间为2006年7月,王芬娟否认主张入职时间为1998年6月,提交河北燕赵都市传媒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主张王芬娟每天工作不到四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提交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又查明,王芬娟庭审中同意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辞退其时间为2016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王芬娟缴纳押金500元均无异议。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与河北报业传媒集团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河北燕赵都市传媒有限公司)均是河北报业传媒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王芬娟缴纳押金5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应依法予以退还。王芬娟给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发报纸以份数计算支付工资,属于计件工资形式,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王芬娟每天工作不到四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本院不予支持。王芬娟入职时间,其提交的证明为复印件且不是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公司出具,因此对其主张上班时间为1998年,本院不予支持,因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认可的2006年7月认定其上班时间。在上班期间,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发给王芬娟的工资,按照双方认可的计算标准,王芬娟主张工资差额3011.7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王芬娟主张加班,但未提交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双方认可的工资计算标准,王芬娟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1873.3元。王芬娟提供正常劳动,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给王芬娟安排补休假,因此应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06年7月至2016年9月应休10天,工资为1873.3元÷21.75×10天×300%=2583.86元。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通知王芬娟等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并且王芬娟在2016年12月也以未休年休假等理由提出辞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应支付王芬娟经济补偿金为1873.3元/月×10个月=18733元。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征收关系,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对王芬娟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院不予处理。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未征求王芬娟意见将其社会保险关系移交给其他法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王芬娟要求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芬娟经济补偿金18733元;返还王芬娟押金500元;支付王芬娟工资差额3011.79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583.86元。二、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为王芬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失业保险手续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王芬娟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