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5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欧林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创展宏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欧林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创展宏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5093号原告:北京欧林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醉公坟(第五运输公司)2号楼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纪宏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创展宏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委会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春杰。原告北京欧林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林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创展宏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展宏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钟甲、人民陪审员杨立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林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辉到庭参加诉讼,创展宏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林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创展宏达公司向欧林伟业公司支付货款38989.60元;2.诉讼费用由创展宏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欧林伟业公司向创展宏达公司出售包装膜、胶带等,截至目前尚欠货款38989.60元,欧林伟业公司多次向创展宏达公司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欧林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转账支票一张,证明创展宏达公司给付货款,但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兑换。证据二、入库单9张及销售单9张,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创展宏达欠付货款。创展宏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对欧林伟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欧林伟业公司向创展宏达公司供应片材、苯板、宽胶带等货物,货款共计38989.60元。欧林伟业公司陈述,其与创展宏达公司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习惯为欧林伟业公司送货时向创展宏达公司出具销售单,创展宏达公司收货人员在销售单的“收货人未付款”处签字,同时创展宏达公司为欧林伟业公司出具入库单。若创展宏达公司支付货款,则将销售单与入库单收回。2016年1月26日,创展宏达公司向欧林伟业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5181元,但因无密码,故无法入账,欧林伟业公司称相应销售单及入库单由创展宏达公司收回;欧林伟业公司现仍持有销售单及相对应的入库单各9张,金额共计23808.60元。欧林伟业公司现主张货款为转账支票中的金额加上9张销售单金额,合计38989.60元。上述事实,有转账支票、销售单、入库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欧林伟业公司与创展宏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创展宏达公司尚欠欧林伟业公司货款38989.60元未支付,故对欧林伟业公司要求创展宏达公司给付货款3898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创展宏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创展宏达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欧林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8989.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创展宏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北京创展宏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人民陪审员 杨立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