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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学凤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凤,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349号原告张学凤,男,1950年生,回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立新,男,1970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肇州镇。原告张学凤与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4,2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双方进行项目合作,但被告事后违约。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后也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应视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凤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