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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与赣州嘉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赣州嘉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臻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燕,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赣州嘉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潭东二路综合商贸物流园3号楼4#。法定代表人:何佛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州嘉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883.94元,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本院已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仅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536.92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志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