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杜娟,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请执行人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永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娟与被执行人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0751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先锋兴盛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7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