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文某与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执行人肖某,男,生于1985年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6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肖某返还申请人文某先行垫付的医药费9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