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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同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同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同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同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6)陕0116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同间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037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同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同间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了信用惩戒。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