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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俊道与白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道,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道,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白飞,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道与被执行人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7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