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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军与林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林春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899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林春华,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林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赵亚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钰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