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军与林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林春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899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林春华,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林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赵亚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钰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