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7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吴开容黄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黄雪松,吴开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76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王晓永,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世忆,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松,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开容,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黄雪松、吴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雪松、吴开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雪松、吴开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黄雪松、吴开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其生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春涛书 记 员 樊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