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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尧后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后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80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尧后若,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07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后若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后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至本市永外正街进入被害人刘某家中,趁被害人及其家人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妻子手提包内现金3300元;同年7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至本市永外正街进入被害人徐某的住处,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徐某、王想兰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1875元)及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1744元)。同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在本市松柏巷系马桩附近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尧后若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等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尧后若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尧后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尧后若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尧后若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尧后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尧后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阙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