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云峰,姚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27号申请执行人谭云峰,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姚惠民,男,1955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垣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调解书所有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案款1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垣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冯红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