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茂元与被执行人程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元,程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298号申请人:王茂元。被执行人:程志龙。本院在执行王茂元与程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志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志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2053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