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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蒲忠立、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忠立,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邓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蒲忠立,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邓树莲,经理。被执行人:邓树莲,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朱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忠立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邓树莲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邓树莲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荣月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