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佳讯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佳讯通讯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9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佳讯通讯店,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鉴前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8L。经营者:周敏,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佳讯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