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丁玉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13号罪犯丁玉明,���,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连云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户籍所在地:连云区)。现在连云港监狱十监区服刑。罪犯丁玉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2)港刑初字第03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责令罪犯丁玉明与其同案关系人连带退赔人民币770454元。违法所得7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追缴五万元)。判决生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9日止)。2016年4月27日经本院以(2016)苏07刑更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训练、劳动,按时完成民警交予的各项任务,现实表现较好。为此,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玉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丁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玉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