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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洪伟与徐学明何明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伟,何明清,徐学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283号原告:何洪伟,男,1990年11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清,男,1971年6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徐学明,男,1971年7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理仁,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何洪伟与被告何明清、徐学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何洪伟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洪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何洪伟负担。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