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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孙义传、何占龙、李丹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孙义传,何占龙,李丹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712号原告: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刚家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国伟,男被告:孙义传,男被告:何占龙,男被告:李丹丽,女原告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义传、何占龙、李丹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