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孙义传、何占龙、李丹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孙义传,何占龙,李丹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712号原告: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刚家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国伟,男被告:孙义传,男被告:何占龙,男被告:李丹丽,女原告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义传、何占龙、李丹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