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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复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关于侯永军提出执行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军,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复16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侯永军,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施青,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复议申请人侯永军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06执1307号之一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侯永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侯永军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侯永军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