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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小熊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502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熊,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熊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小熊为图财,经事前合谋,伙同同案人黄某1、黄某烨、黄某佳、林某1(均另案处理),携带伸缩棍、棒球棍等作案工具,驾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伺机抢劫作案,当被告人一伙窜至金石镇金和路辜厝村路段“泉尔思”电器厂附近,见被害人刘某及其女友驾驶一辆华仔HZ125T-11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16元),遂持伸缩棍、棒球棍等工具威胁被害人,并抢走刘的摩托车。作案后,同案人林某1将抢得的摩托车销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共同瓜分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被告人黄小熊于2017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熊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黄某1、林某1、蔡某1、蔡某2、黄某2、张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监控拍照、作案工具拍照,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前被判决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黄小熊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材料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持械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小熊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小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小熊犯抢劫罪判处三年三个月以上四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黄小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小伟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人民陪审员  陈伟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温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