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龙航平、杨春弟等与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航平,杨春弟,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4173号原告:龙航平,女,1968年3月1日出生,侗族,现住凯里市。原告:杨春弟,男,1966年3月5日出生,苗族,现住址同上。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金山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方加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龙航平、杨春弟诉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龙航平、杨春弟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航平、杨春弟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龙航平、杨春弟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