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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02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2路。法定代表人:娄霆,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3号楼2-7层。法定代表人:张伶,执行董事。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2675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22675元);二、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70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