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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宏、陈龙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宏,陈龙飞,吕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财保32号申请人:刘宏,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申请人:陈龙飞,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吕晓辉,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人刘宏与被申请人陈龙飞、吕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晓辉购买冯关平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凌云路北佳田塞纳城雅苑5号楼东1单元1-2层西户面积255.1㎡一套房屋及5号楼9号车库予以查封。以上请求限额436万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刘宏提供担保(保险单号341007304802017000401),担保金额为436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将被申请人吕晓辉购买冯关平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凌云路北佳田塞纳城雅苑5号楼东1单元1-2层西户住房及5号楼9号车库予以查封,限额436万元。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宏预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