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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武全与杨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武全,杨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熊武全,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杨青山,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武全与被执行人杨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熊武全与被执行人杨青山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武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03执8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晓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