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督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对尹丽华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尹丽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502民督9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地址:通化市滨江西路3823号。负责人:赵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瑶,女,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瑞江豪城。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尹丽华,女,1959年5月20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3月28日,持卡人尹丽华在我行申领了贷记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卡片有效期为5年,截止2017年5月23日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7,160.53元,其中本金22,079.27元,利息及违约金5,081.26元;2011年4月29日,持卡人尹丽华在我行申领了贷记信用卡,卡号XXXXXXX,卡片有效期5年,截止2017年5月22日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99,872.16元,其中本金87,214.92元,利息及违约金12,657.24元;2012年4月25日,持卡人尹丽华在我行申领了贷记信用卡,卡号XXXXXXX,卡片有效期为5年,截止2017年5月22日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54,019.14元,其中本金136,594.87元,利息及违约金17,424.27元;2012年9月25日,持卡人尹丽华在我行申领了贷记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卡片有效期为5年,截止2017年5月22日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9,001.48元,其中本金23,890.55元,利息及违约金5,110.93元;2012年11月5日,持卡人尹丽华在我行申领了贷记信用卡,卡号XXXXXXX,卡片有效期为5年,截止2017年5月22日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2,694.10元,其中本金27,601.57元,利息及违约金5,092.53元;2014年3月26日,持卡人尹丽华在我行申领了贷记信用卡,卡号XXXXXXX,卡片有效期为5年,截止2017年5月22日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66,164.94元,其中本金57,973.65元,利息及违约金8,191.29元;2011年4月29日,持卡人尹丽华在我行申领了贷记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卡片有效期为5年。截止2017年5月22日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4,960.84元,其中本金32,184.03元,利息及违约金2,776.81元。持卡人七张信用卡共拖欠本息合计443,873.19元,其中本金387,538.86元,利息及违约金56,334.33元。我行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毫无还款意愿。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尹丽华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尹丽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贷记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43,873.19元,其中本金387,538.86元、利息及违约金56,334.33元(截止2017年5月23日),并承担2017年5月23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申请费2,652.00元,由被申请人尹丽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元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