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姜开庆、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开庆,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姜开庆,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刘文华,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姜开庆与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开庆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文华支付木材款35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文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商品房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其名下车牌为浙H×××××的车辆为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没什么价值的。��执行人刘文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文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事实和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姜开庆,申请执行人姜开庆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开庆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