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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恩余与王中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余,王中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993号原告:刘恩余,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被告:王中文,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原告刘恩余与被告王中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恩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余与被告王中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恩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余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刘恩余负担。审判员  何汶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