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恩余与王中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余,王中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993号原告:刘恩余,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被告:王中文,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余庆县。原告刘恩余与被告王中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恩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余与被告王中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恩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余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刘恩余负担。审判员 何汶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