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6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震与常州市金坛橡胶制品厂、吴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震,常州市金坛橡胶制品厂,吴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6097号之二原告:高震,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金坛橡胶制品厂,。投资人:吴代平。被告:吴代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玲,江苏吴承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震诉被告常州市金坛橡胶制品厂、吴代平民��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高震负担。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