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施子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42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31号。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施子忠,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晋江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5时许,被告人施子忠在石狮市兴东八路因琐事与被害人蔡某发生口角,遂对蔡某拳打脚踢,致蔡某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蔡某外伤致左上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双眼眶周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3月10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湖滨街道琼林巷1号抓获被告人施子忠。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施子忠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施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子忠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子忠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施子忠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子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肖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