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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孝堂与被执行人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孝堂,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袁孝堂,男,汉族,1954年1月8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张科,男,汉族,1958年4月14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孝堂与被执行人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孝堂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科向申请执行人袁孝堂偿还借款35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科向申请执行人袁孝堂偿还借款35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科给付申请执行人袁孝堂35000元。待被执行人张科所有位于吴起县金佛坪村征迁补偿三产地到位后,变卖或以当地市场价格折抵相应亩数。申请执行人袁孝堂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张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