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章宏辉、杨贤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宏辉,杨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3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宏辉,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杨贤敏,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章宏辉与杨贤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贤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章宏辉执行款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