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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9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王郁聪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郁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9225号起诉人:王郁聪,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2017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郁聪诉永康市西城街道东街经济合作社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郁聪请求永康市西城街道东街经济合作作出“女嫁居民者,1982年12月3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只限女方一人享受”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起诉人东街经济合作社社员享有待遇合法权益。责令永康市西城街道东街经济合作社退还起诉人宅基地收费5000元,赔偿给付起诉人社员分配资金117800元、征兵体检误工费50元、失地养老保险资金18000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社员股份分配资金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郁聪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起诉。为此,对起诉人王郁聪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郁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