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忠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32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忠华,男,1981年7月7日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宜都市。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鄂05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即认定被告人陈忠华入室盗窃财物价值7688元,判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忠华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日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忠华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忠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忠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忠华撤回上诉。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如玉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