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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财保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三明与大金新百黄石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金新百黄石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财保3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三明,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街道黄石大道**号*单元***室。被申请人:大金新百黄石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37212517。法定代表人杨偕明,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三明与被申请人大金新百黄石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202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1、查封了被申请人大金新百黄石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于黄石市黄石大道209号1-13铺商业用房一间,查封期限三年。2、查封了申请人徐三明位于黄石港区黄石大道209号6-3铺及2-3-1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依据(2017)鄂0202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大金新百黄石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大道209号1-13铺商业用房一间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依据(2017)鄂0202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徐三明位于黄石港区黄石大道209号6-3铺及2-3-1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毅书 记 员  潘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