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鸿兴诚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兴诚信建材有限公司,张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3157号申请人:成都鸿兴诚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彭贤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建峰,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成都鸿兴诚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鸿兴诚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峰所有的坐落于仪陇县新政镇紫东街40号大东二安置区13幢2单元2层1号(产权证号为:川(20**)仪陇县不动产权第000264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成都鸿兴诚信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彭贤君自愿以其与王桂蓉共同所有的位于马鞍镇人民北路91号第六层1号(产权证号为:2012029**)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鸿兴诚信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峰所有的坐落于仪陇县新政镇紫东街40号大东二安置区13幢2单元2层1号(产权证号为:川(20**)仪陇县不动产权第0002642号)的房屋;二、查封彭贤君与王桂蓉共同所有的位于马鞍镇人民北路91号第六层1号(产权证号为:2012029**)的房屋;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