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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涛涛与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涛涛,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63号申请人胡涛涛,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胡涛涛与被申请人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91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涛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申请人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汉中中山街支行有开户,余额为427.42元;在长安银行汉中天台路支行有开户,余额分别为587.14元和836.99元;本院遂依法对上述三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除此之外,尚未发现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9114号民事裁定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芯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