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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义承、周智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承,周智圣,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周义承,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智圣,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杨小红,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周智圣之妻。申请执行人周义承与被执行人周智圣、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义承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517968元(品除已执行的107552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伟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西)书记员刘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