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袁春香、刘光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香,刘光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袁春香,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刘光久,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袁春香与被执行人刘光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春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光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袁春香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