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明、程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明,程云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757号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中央大街290号。法定代表人:胡吉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成,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张玉明,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被告:程云侠,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明、程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文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春国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微信公众号“”